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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众号冒用--王健林--名义法院立案索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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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公众平台成为最火爆的自媒体之一,但随着微信的普遍使用,多种形式的不良营销也出现在微信中。日前,万达集团宣布起诉一家微信公众号并索赔1000万元,令业界惊讶不已。微信官方对微信公众号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防止更多造谣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来传播不良或是虚假的信息。小编为你罗列微信公众号使用规范,科普公众号如何能规避风险,想要做大做好公众号的你们必须得看哦www.weishanghuoyuan8.com

事件

王健林名义被公众号冒用索赔千万法院立案

  认为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表批评淘宝网及电商的文章,擅用他的肖像致其名誉受损,18日上午,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万达集团老总王健林于11月16日将该公众号所有者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王健林诉称,今年11月12日,韩商互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账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刊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文章,冒用他的名义恶意诽谤、污蔑淘宝网及网购电商。

  文单称“淘宝的推出无疑于扼杀很多产业的创新力……中国创造之路或许将从此步履蹒跚,自甘堕落,沦为分工中最没有价值的一环!”、“至少90%的淘宝小店将会死光,剩下10%的大商家出现绝对的超级价格战。恶性循环。”并称淘宝“让不诚信的行业疯狂生长”、“误导年轻人”、“引爆市场竞争的价格大战”、“国税枯竭”。

  原告称,该文章发表后,短短3天阅读量就突破10万,近万点“赞”。

  王健林表示,他作为“互联网+”的积极践行者,积极倡导“互联网与实业、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并在大连万达集团内积极推进“互联网+商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影视”、“互联网+文化旅游”等企业运营理念,创立万达电商,不断加大与包括淘宝网在内的行业龙头互联网或电商企业的合作和交流。

  王健林认为,微信中近4300字的涉案文章,充斥偏见、恶意和诽谤,未经其同意,盗用他的姓名,以博得粉丝数量获取利益为目的使用他的个人肖像,严重侵害了他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韩商互联公司盗用其名义大肆批判互联网经济模式和电商企业,给王健林本人及其所创办的大连万达集团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极大降低了其个人及大连万达集团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严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使王健林身心俱疲、精神受创。

  为此,王健林诉至法院,要求韩商互联公司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中的涉案文章,并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十日专题刊登澄清道歉声明,向王健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6大门户网站以及《法制日报》、《法制晚报》等全国发行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朝阳法院已于当日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新闻:石碣**分局对微信公众号“石碣生活圈”负责人林某作出拘留三天的处罚

  11月3日,微信公众号“石碣生活圈”发布了一条《出事了,经常骑摩托车的石碣人千万注意了!震惊了!》的消息,经营者为赚取阅读量,将来自网络的视频冠以这一博眼球的标题。11月6日,石碣**分局对该公众号负责人林某作出拘留三天的处罚。

  据报道,这也是东莞警方首次对造谣的微信公众号作出处罚。

  将信息细化或能规避风险

  东莞深具影响的“我们的东莞”负责人李星星石碣**分局指挥中心主任叶佛坚举例来说,如果我发类似的信息,我会加入一些“视频并不发生在本地”之类的提示,并且提醒具体需要防范的方法等等。

  名词解释: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平台是腾讯公司在微信的基础上新增的功能模块。

  通过这一平台,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打造一个微信的公众号。

  可以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工具/原料

  微信公众平台网站

  邮箱、QQ号或微信号

  方法/步骤


  第一步:

登录:网址http://mp.weixin.qq.com

 第二步:


  填姓名和身份证号

第三步:


  上传手持身份证

第四步:


  填写手机号和地址

第五步:


  提交成功后点下图红框,发现蓝框中的字,就说明已经进入审核中了。

注意:

  1.一般会在一周内通过审核哦!

  2.一般首次申请的是订阅号,然后通过审核后,可以申请升级服务号。

  微信公众号使用规范

  从微信2013年12月19日发布的第一条规范公告到今天,微信平台已经针对这些不良行为发布的公告。

  整合归纳了这些公告,让大家在运营时被封号的风险减少到最低,也希望大家在看见这些信息的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

  2013.12.19关于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推广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

  2013.12.31关于诱导行为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利用公众号群发消息的功能破坏用户体验的行为、通过群发消息等手段强制或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的营销行为,以下行为举例:①通过奖励诱使用户进行分享;②强制要求分享至朋友圈即可查看。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

  2014.04.06关于清理集赞行为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利用朋友圈“集赞”,甚至出现预付邮费欺诈、骚扰用户现象。

  监督手段:采用技术+人工举报的方式对“集赞”行为进行全平台清理和规范。

  处罚结果:



2014.12.30整顿诱导分享及诱导关注行为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朋友圈出现部分商家通过外链进行诱导分享、诱导关注的行为,

  ①诱导分享:发送谣言、【请不要乱说话,词语被禁止】、测试类、答题类等内容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分享后用户才可见到答案或内容。

  ②诱导关注:发送谣言、【请不要乱说话,词语被禁止】、测试类、答题类等内容诱导用户关注公众号,关注后用户才可见到答案或内容。

  监督手段:采用技术+人工举报的方式进行全平台清理和规范。

  处罚结果:

 2015.2.2关于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打击虚构事实、隐瞒**等欺诈信息。典型诈骗信息举例:①虚假客服电话;②赠送物品欺诈。

  监督手段:采用技术+人工举报的方式进行。

  处罚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封号注销帐号的处理,绝不姑息。微信公众平台将保留追究相关公众帐号使用权人等运营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5.2.3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公众号抄袭等侵权行为。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通过“侵权投诉”进行举报。

  处罚结果:对侵权账号进行封号惩罚

 2015.2.5关于抢红包等违规行为处罚规则公告针对不良现象:通过“合体抢红包”等营销活动进行诱导分享、诱导关注快速获得粉丝以及谋取不当利益,存在涉嫌欺诈用户、收集用户隐私数据等恶意行为。主要存在以下行为:①诱导分享及诱导关注;②诱导分享及用户隐私行为收集。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

  处罚结果:按情节严重性进行封号及删除粉丝处罚。

  2015.2.11关于整治账号“资本运作”欺诈公告针对不良现象:以“资本运作”之名实施欺诈行为。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和反馈。

  处罚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封号注销帐号的处理,绝不姑息。微信公众平台将保留追究相关公众帐号使用权人等运营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5.2.15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的行为,并进行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此模式多数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违规行为举例:①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销售业绩提成;②以许诺收益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

  处罚结果:一旦发现,永久封号。

  2015.3.25关于整顿低俗类文章行为的公告针对不良现象:抵制低俗内容的行为,含有涉嫌淫秽、【请不要乱说话,词语被禁止】及低俗类等信息。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和反馈。

  处罚结果:

  ①从公告即日起,凡发现仍发送低俗内容的帐号,进行阶梯性封号处理;

  ②名称、头像、功能介绍涉及低俗的,进行清空处理;


  ③发送【请不要乱说话,词语被禁止】淫秽类文章的帐号做注销处理。

2015.4.29关于整顿违规互推行为:公众号文章内容对另一公众号引导关注,并通过“阅读原文”跳转到另一个公众号文章进行引导关注。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和反馈。

  处罚结果:


  从公告即日起,请涉及此违规行为的公众号自行进行整改,从5月5日起,发现仍有帐号存在违规互推行为,将对违规公众号进行阶梯性封号处理

2015.7.1关于禁止发布签类测试信息:近期微信公众平台及朋友圈出现毕业签、月份签等签类测试活动的信息。此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给用户带来骚扰,破坏朋友圈的体验。

  监督手段:人工举报和反馈。

  处罚结果:一旦发现微信公众帐号有发布签类测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新年签、大学测试、星座测试等信息,微信公众平台将视情节对违规公众号进行删除关注用户(粉丝)及封号处理。

  除了这些,特别注意的是:带有**色彩、煽动民族团结的文字,万万不能发。一旦发布这些内容,小黑屋关禁闭的优待都没有,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可就要永久封号了。

  监管


  工商总局:将对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发布进行监管


  加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监测数据显示,从4月底新《广告法》颁布到9月1日实施前,违法广告数量下降了近70%,违法广告时长下降近87%。9至10月份,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2421件,罚没款(含拟罚没款)1729.36万元。

  新《广告法》实施后,传统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五大类”虚假违法广告整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但个别媒体还时有发布,收藏类、招商投资类、酒类、电视购物类等虚假违法广告有所升温,一些新的广告违法形态不断出现,案件查处难度不断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www.weishanghuoyuan8.com

  同时,工商总局还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加紧建设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计划今年年底初步建成,明年投入使用,将互联网广告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作为手机终端覆盖面较广的APP,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转发虚假广告也要处罚

  其实,在此次关于微信广告监管的信息出来前,“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的新闻就已经在不少媒体和朋友圈里被转发了。此前,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也曾回应称,在微信上,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将根据新《广告法》查处。但会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并非转发虚假广告一定会被罚。

  比如,以盈利为目的的始作俑者当然要罚,跟发布者是一样的,会按照《广告法》查处。但是,某人只是好心帮朋友的忙,不是一个主要责任者,不会像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那么严格,也要有相应的处罚。”

  而目前,对于朋友圈和个人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还无法通过工商系统的抓取等功能主动监管,但如果网友举报,工商部门可有针对性进行调查。

  而举报调查后确为虚假广告,这个处罚力度有多大?根据今年9月1日实施的“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其中规定“涉假”广告出现,处罚款由过去的1到5倍,变为现在的3到5倍;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事广告主除了罚款外,还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行政处罚。

  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11月1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微信公众号运营的注意事项

  运营的第一个核心在于竞争分析,一个运营如果不善于思考,喜欢折腾,会做对比。想想看你已经有多长时间没有从店铺的后台操作中抽身出来,想想市场的东西了。不要以为一家小店就没有市场分析可做。以下分享微信公众号运营要注意事项

  方法/步骤


  1、重视线下的推广

  很多企业对发展微信公众号的客户缺少方法,或者只重视线上的广告和推广,但从现实来看,线下的推广必不可少,比如企业门店进行扫描关注送礼活动、户外的广告、客户接触点上的主动推荐等等,效果往往比线上还更显著。

  2、要适度

  如果推送的信息过多,就会缺少重点,但如果信息太少,又很难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如果要告知客户一件重要的事,发一条信息就足够,如果是平常的信息,三条也许是最合适的。信息中图片不能过多,两三张即可,图片大小要控制好,图文信息打开速度会影响用户阅读率,要知道,微信是给手机阅读的,用户要支付流量费。

  3、信息的内容要有价值

  对于微信公众号开发发送的内容,要十分注意,避免错别字,注重美观大方,必要时可以针对特定的用户群体进行修饰。内容也要认真推敲,发布有价值的信息,最好是独创和原创,如果有连载会更好。还有,微信的内容应该保持与用户个人或本地区的关联度,让用户感觉身在其中,否则很容易失去兴趣。

  4、互动

  微信营销的本质是互动,传递价值,维护老客户,影响新客户,对客户发来的信息做到有问必答。一些企业把微信当成宣传工具,每天准时发送广告,缺乏生命力。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针对互动活跃的用户组织线下的交流,这样可以形成粉丝团队和传播种子,对微信公众号的发展十分有利。

  5、利用好阅读原文


  微信的信息中只有“阅读原文”可以加超链接,通过“阅读原文”可以提高企业网站的流量和客户关注度,也可以链接以前发送的微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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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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